子女對父母有哪些義務?

父母和孩子的責任和義務

如今,越來越多的青少年為了克服父母的權威,談論自己身為孩子的權利,卻忘了另一個更重要的面向:對父母的義務。 父母對子女有必須履行的義務,而子女對父母也有必須履行的義務和義務。

父母和孩子都有必要意識到這一點,因為這是雙方都知道在人際關係和家庭關係方面應該做什麼和期望什麼的一種方式。

由於我們今天所處的物質至上和寬容的社會,孩子在家庭中的義務和 對父母的不滿因他們的缺席而引人注目。 有必要回到這些話題,以便重視它們,並讓父母知道孩子對自己負有哪些義務。現在是時候拋開年輕人只有權利的觀念了,因為他們也有義務。

父母和孩子的責任和義務

民法典是這麼規定的

此外,倫理和道德應該足以了解孩子對父母的義務,而不需要寫在任何地方。在我們的社會中,它們反映在《民法典》中,以便父母可以在必要時使用這些訊息,特別是當他們的孩子開始表現得傲慢時。 《民法》第 155 條對此進行了詳細說明:

  1. 當你的父母在你的權力之下時,要服從他們,並且永遠尊重他們。
  2. 根據自己的可能性,公平地為減輕家庭負擔而做出貢獻

此外,必要時子女仍有義務供養父母。重要的是,青少年從幼兒期開始就致力於倫理和道德價值觀的培養,這樣他們才能明白父母在他們小的時候照顧他們,並且感謝他們,他們才有了今天。 為此,他們也有義務照顧、照顧他們,因為他們是直系親屬。

當父親不容易

在這個社會,如果沒有家人的幫助,沒有錢請保姆,當爸爸或當媽媽是非常困難的。它變得有壓力,不僅是因為每天必須履行對孩子的義務,而且, 因為社會根本就沒有讓這一切變得容易。例如,協調工作生活與家庭生活根本不是一件容易的事。 公司需要做很多工作來賺錢並支付賬單,但同時對家庭的要求就好像他們沒有工作一樣。

這會產生內部不一致,使父母壓力很大,而且常常間接損害養育子女。父母也必須努力處理他們因壓力而產生的情緒,並為自己找時間來嘗試平衡社會需求的平衡。 但這並不容易。該立法賦予父母照顧孩子、陪伴孩子、餵養孩子、教育孩子並為他們提供全面培訓的義務。

父母和孩子的責任和義務

但儘管困難重重,父母還是履行了所有的義務,因為這是他們該做的。他們履行並確保自己的所有職責,使他們的孩子成長為全面發展的成功人士,使他們實現自己的願望,生活在一個更美好的世界…。 或者至少,這就是想法。

父母必須認識到,是的,他們有很多義務,但他們也有孩子必須尊重的權利。了解每個人的義務和權利可以避免因父母和孩子之間的誤解而被起訴的不止一起刑事訴訟。 有必要恢復未成年人責任的正面價值。 孩子對父母的要求不是一味的服從,需要的是從小灌輸的對父母的尊重。尊重與同理心,尊重與無條件的愛。

當父親疏於履行對孩子的義務時,我們都會舉手投降,但是,當孩子逃避責任時,我們為什麼不那麼驚慌呢? 我們心中的警鐘應該同等或更高,因為必須教育那個孩子成為一個好人和好公民。 一個不想照顧父母、不想履行自己責任的青少年,他能成為我們社會未來的什麼樣的公民呢?

我想引用格拉納達少年法官埃米利奧·卡拉塔尤德的話:

「從童年開始,給孩子他或她想要的一切。 “這樣他長大後就會相信整個世界都屬於他。”

《民法》規定父母有哪些義務和義務

既然我們提到了子女的義務是什麼,那麼我們還要列舉父母對子女的義務是什麼,也就是民法典中所說的親子關係:

危象154

  • 未獲得解放的孩子處於父母的權力之下。
  • 父母的權威始終是為了孩子的利益、根據他們的個性並尊重他們的身心健康而行使的。
  • 該權力包括以下職責和權力:
    1.照顧他們,讓他們留在你的公司,餵養他們,教育他們,並為他們提供全面的培訓。
    2. 代表他們並管理他們的資產。
    如果孩子有足夠的判斷力,那麼在做出影響他們的決定之前,應該始終聽取他們的意見。
    家長在行使職權時,可尋求當局的協助。

危象156

  • 親權由父母雙方共同行使,或由一方在另一方明示或默許的情況下行使。其中一人根據社會用途、情況或緊急需求而實施的行為有效。
  • 如果有分歧,兩人中的任何一個都可以向法官提出,法官在聽取了他們和孩子的意見後,如果他有足夠的判斷力,並且在任何情況下,如果他已經超過十二歲,則將歸因於,而無需進一步追索權,決定父親或母親的權力。如果意見反覆出現,或發生任何其他嚴重妨礙父母權威行使的原因,可以將其全部或部分歸咎於父母之一,或在父母之間分配其職責。該措施在規定的期限內有效,但不得超過兩年。
  • 在前幾段的情況下,對於善意的第三方,將推定父母一方在正常行使父母權力時均徵得另一方同意。
  • 在父母一方缺席或缺席、無行為能力或無能力的情況下,親權將僅由另一方行使。
  • 如果父母分居,則父母權將由與孩子同住的人行使。然而,在父母另一方有理有據的要求下,法官可以為了孩子的利益,將親權授予申請人,由申請人與父母另一方共同行使,或者在父親和母親之間分配父母的固有職能。它的鍛煉。

父母和孩子的責任和義務

危象157

  • 未脫離社會的未成年人將在其父母的協助下對其子女行使親權,如果父母雙方均不在,則在其監護人的協助下;如果有分歧或不可能,則與法官的意見一致。

危象158

  • 法官依職權或應兒童本人、任何親屬或檢察官辦公室的要求,將裁定:
    1. 在父母未能履行此義務的情況下,採取適當措施確保兒童提供食物並滿足其未來的需要。
    2. 採取適當的規定,避免在監護人變更時對兒童造成有害幹擾。
    3. 防止未成年兒童被父母之一或第三人綁架的必要措施,特別是以下措施:
    a) 禁止離開國家領土,除非事先得到司法授權。
    b) 禁止向未成年人簽發護照,或撤回已簽發的護照。
    c) 未成年人地址的任何變更須事先獲得司法授權。
    4. 一般來說,為了使未成年人脫離危險或避免傷害而認為適當的任何其他規定。
    所有這些措施都可以在任何民事或刑事程序或自願管轄程序中採取。

危象159

  • 如果父母分居且未達成一致決定,則法官將始終為了子女的利益而決定未成年子女將由誰繼續照顧。在採取這項措施之前,法官將聽取有足夠判斷力的兒童以及十二歲以上兒童的意見。

危象160

  • 父母即使不行使親權,也有權與其未成年子女互動,但經他人採納或依司法決議規定的除外。
  • 無正當理由不能阻止兒童與其祖父母和其他親友的私人關係。
  • 如果未成年人、祖父母、親屬或密友有異議,法官將根據具體情況做出決定。特別是,必須確保為促進祖孫關係而製定的措施不會授權違反限製或中止未成年人與其父母之一關係的司法決議。

危象161

  • 對於寄養未成年人,法官可以根據未成年人的情況和利益,限製或暫停其父母、祖父母和其他親屬探望他並與其互動的權利。

危象162

  • 擁有親權的父母擁有其未脫離社會的未成年子女的法律代表。
    例外情況是:
    一、兒童依法律及其成熟條件可自行實施之涉及人格權或其他行為。
    2、父母與子女之間有利益衝突的。
    三、不屬於父母管理之財產者。
    在不影響第 158 條規定的情況下,如果兒童有足夠的判斷力,則簽訂要求兒童提供個人利益的合約時,必須事先徵得兒童的同意。

危象163

  • 每當在任何事情上,父親或母親的利益與其未解放的孩子的利益相反時,就會指定一名辯護人在法庭內外代表他們。當父母的利益與他們必須完成其行為能力的獨立未成年子女的利益相反時,也會進行此項任命。
  • 如果僅與父母之一有利益衝突,則根據法律由另一方決定,無需特別指定代表未成年人或完成其行為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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